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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缔造结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想和创作而发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掩护。(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接纳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几多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3)正当性,作品应当以执法所允许的客观形式体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切合执法划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 哪些作品可申请挂号?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划定的种种作品均可申请挂号。包罗: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武艺术作品;美术、修建作品;摄影作品;影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影戏的要领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物设计图、舆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盘算机软件;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它作品。
    凭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划定,上述作品的寄义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体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说等以口头语言形式体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演出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行动、姿势、心情等体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武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行动和技巧体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修建作品,是指以修建物或者构筑物形式体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质料或者其他介质上纪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影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影戏的要领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而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流传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物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舆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视察等用途,凭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凭据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3 哪些作品不能申请挂号? 
(1)依法禁止出书、流传的作品;
(2)执法、规则、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凌驾掩护期限的作品。

4 谁能申请作品挂号? 
(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其他著作权人,包罗通过转让、蒙受、继续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
    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挂号或委托署理人治理申请。
 

 
 
电话:0086-20-61206568    0086-20-8376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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