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巴黎条约》和《trips协定》相应部门对各成员国对驰名商标施以掩护及掩护强度需到达怎样的义务做了划定。我国现行执法制度也明确了给予注册商标中的驰名商标较普通的注册商标以更高强度的执法掩护,前提是该商标“驰名”。 “驰名商标”认定需由有关主管机关作出。目前,有权作出驰名认定的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通常市级以上的人民法院,需在具体简直权案件或侵权案件中按需认定。
2、省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对于省、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目前凭据各地商标治理的实际需要来认定。省、市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一般为当地工商行政治理局,但广东省著名商标从2013年起改由广东省商标协会卖力认定。目前,广东省、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接纳一年一次的原则,接纳申报制度,被认定的省、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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