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划定》(1995年11月23日宣布)指出,经营者不得接纳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偷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凭据执法和条约,有义务守旧商业秘密的人(包罗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元、小我私家,在权利人单元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组成配合侵权。